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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0|浏览次数:372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为了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前,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1.1《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不少于2人. 1.2《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1.2.1监督内容分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实体质量的监督。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对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一般规定: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
督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3)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4)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
1.2.2监督重点是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质量制度的落实。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参建各方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1.2.3监督方式分为抽查和巡查及监督验收。
1.2.4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是《方案》实施的有效保障,监督控制点是质监人员根据设计文件内容和工序技术含量的高低而精心设置的,如桩基子分部工程中的成孔质量、沉渣厚度、钢筋笼上浮限位措施等,基坑围护施工方案与施工过程中变形量控制等,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厚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方案、温度梯度的控制措施等,主体分部工程中的结构转换层处理、钢结构重要节点连接、沉降观测、全高垂直度偏差的控制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的幕墙工程(分玻璃幕墙、石料幕墙、金属幕墙)施工方案、金属构架的隐蔽验收、护栏高度和立杆间距等,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中各管道安装的施工方案、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水压试验及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的灌水试验,重要的安装工程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隐蔽验收等。
1.3《方案》编写和审批的一般规定;
1.3.1《方案》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专业质监人员共同编写,责任科室科长审核批准,发送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1.3.2工程项目运用新技术的、结构单跨跨度大于27米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和超高层建筑(全高高度超过100米)的,《方案》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专业质监人员共同编写,科长复核,总师办审核批准,发送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1.3.3项目监督负责人在监督注册后审阅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和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精心编制《方案》,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通知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交底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交底是书面交底的延伸和补充。
1.3.4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方案》时,应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1.3.5质量监督站站长室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 (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要点
2.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2.1.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1.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五方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2.1.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分部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报送质监站;项目质监人员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质量控制资料缺项漏项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2.1.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二)、地基与基础分部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2.1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前,基础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末经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分项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
2.2.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于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2.2.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竖向结构主控轴线应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2.2.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2.2.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包括环境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2.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2.2.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三).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2.3.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地基基础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监督人员将抽测的数据及时填写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并对数据分析和判定;
2.3.2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
2.3.3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2.3.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验收可分两步进行:
1.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的轴线、标高、平整度、垂直度控制,构件的几何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等的检查,以及实物外观质量检查;
2.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报告齐全后对其强度评定,综合实物抽样检测,各方质量行为、工程技术资料、监督抽测情况、外观质量评分分值作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总体评价。
质监人员应监督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全过程,并将真实情况记录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上。
(四).不符合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处理办法:
2.4.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2.4.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
2.4.3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2.4.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对其行为予以批评;
(五).参建责任方签署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三.(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
3. 1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3.1.1主体分部(子分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1.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四方对主体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1.3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分部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报送质监站;项目质监人员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质量控制资料缺项漏项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3.1.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主体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2.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末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
3.2.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于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2.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竖向结构主控轴线应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3.2.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3.2.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2.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3.2.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
3.2.8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沉降观测记录应完整并有阶段成果报告。
3.2.9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三).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3.3.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1. 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2. 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监督人员将抽测的数据及时填写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并对数据分析和判定;
3.3.2对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
3.3.3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3.3.4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验收可分两步进行:
1.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的轴线、标高、平整度、垂直度控制,构件的几何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等的检查,以及实物外观质量检查;
2.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报告齐全后对其强度评定,综合实物抽样检测、各方质量行为、工程技术资料、监督抽测情况、外观评分值等,验收验收人员应作出主体分部工程的总体评定。
质监人员应监督项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全过程,并将检查的真实情况记录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上。
(四).不符合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处理办法:
3.4.1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应令重新组织验收;
3.4.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
3.4.3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3.4.4主体分部工程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对其行为予以批评;
(五).参建责任方签署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